香港的商標注冊制度屬獨立的體制,商標即使在世界其他地方注冊也不會自動在香港得到保證。按照規定,內地企業的品牌要想進入香港市場,就應盡快申請注冊商標,以避免被別人注冊后造成損失和麻煩。
香港的商標注冊過程是嚴格按法律程序進行的,從申請到注冊完成有個時間期限和規范運作的程序,在此期限內如有任何人根據香港商標條例提出反對并提交確實證據,都可使某一商標的注冊申請失敗。
在香港,按國際慣例規定只要是第一個申請使用某個商標并經批準注冊,就可以取得對該商標的專用權。但同時依據國際保護工業產權的《巴黎公約》,加入該公約的國家或實行該公約的地區享有商標注冊的公約優先權。這樣有人在香港先申請注冊某商標,而該商標已在內地注冊,內地企業即使在其后于香港申請注冊該商標,也可享有優先權得以注冊,但這項優先權期限僅為6個月。
因此,內地企業可考慮根據香港《商標條例》中“反對注冊”的法律程序,反擊“搶注”行為。香港知識產權署商標注冊處在接納商標注冊申請后,要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作出公布,任何人都可以公開閱讀有關詳情,并可在3個月內向商標注冊處處長提出反對意見。注冊處將安排申請注冊和反對注冊的雙方出席聆訊,并由聆訊人員依據條例規定作出裁決。此外,已注冊的商標,即使反對人沒能在上述3個月的時限內提交反對,也可在該商標注冊后,向商標注冊處處長或法院提出反對意見,再通過法律程序最終判定該商標注冊是否有效。